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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三十五

  神宗

元豐六年(癸亥,一○八三)

 1 五月丙子朔,御文德殿。

 2 于闐貢方物,見於延和殿。上問曰:「離本國幾何時?」曰:「四年。」「在道幾何時?」曰:「二年。」「經涉何國?」曰:「道由黃頭回紇、草頭達靼、董氈等國。」又問:「留董氈幾何時?」曰:「一年。」問:「達靼有無頭領、部落?」曰:「以乏草、粟,故經由其地皆散居也。」上顧謂樞密都承旨張誠一曰:「達靼在唐與河西、天德為鄰,今河西、天德隔在北境。自太祖朝嘗入貢,後道路阻隔,貢奉遂絕。」又問:「嘗與夏國戰者,豈此達靼乎?」曰:「達靼與李氏世讎也。」又問:「道由諸國,有無抄略?」曰:「惟懼契丹耳。」又問:「所經由去契丹幾何里?」曰:「千餘里。」新紀于丙子書于闐入貢,舊紀附年末。

 3 詔:「大忌日,六曹諸司不為假,執政官早出,諸官司不得隨出。」

 4 詔:「京東轉運副使吳居厚所奉新法賣鹽錢三十六萬餘緡,令運至北京左藏庫封樁。自今歲具數以聞。」初,朝廷恐居厚所奏賣鹽錢多立虛數,上欲驗其實,故有是詔。六月一日、六月十七日。

 5 涇原路經略司言:「第五將申,熙寧寨硝坑堡巡檢王世隆追賊於水東口戰死,弓箭手十將王和等十四人各傷中。」詔:「世隆擅領兵過壕,又不能策知伏兵,致傷折人衆,如其生全,朝廷必加重責,可更不推恩。其輕重傷人依格,陣亡人依陣亡不勝例。」

 6 詔改加上仁宗、英宗皇帝尊諡為奉上徽號,令三省官與太常寺官詳定。

 7 丁丑,詔熙河路經制司:「案未用兵已前,每歲經畫到財利,各有定額,兼創司之始,主管之人並各已曾用所得課息等第推賞訖。自元豐四年之後,每年並不見本司於歲末具到上件所入增、虧并見在、銷破數目,未知因依。可下本司火急分析聞奏。」此據御集,要考見後來所分析附此。

 8 戊寅,提舉陝西買馬司言:「階州增茶價,恐蕃部馬不至,乞量增馬價。」詔止依舊價,如蕃部不願請茶,並支錢帛。六月二十一日。

 9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宜、藤、融州產白錫、黑鉛,可於梧州置鑄錢監,以十五萬緡為額。所出息錢,即乞還見欠內藏庫及積欠上供錢七十萬緡,候還足,並封樁以應軍需。」詔:「廣西財利久苦窘乏,近歲軍興,尤覺不支。可依所奏。」

 10己卯,詔:「于闐大首領[一]畫到達靼諸國距漢境遠近圖,降付李憲。」以嘗有朝旨委憲遣人假道董氈使達靼故也。

 11禮部言:「經有大裘而無其制,近世所為,惟梁、隋、唐為可考。請緣隋制,以黑羔皮為裘,黑繒為領袖及裏緣,袂廣可運肘,長可蔽膝。謹案皇侃說,祭服之下有袍繭,袍繭之下有中衣;朝服[二],裼衣之下有裘,裘之下有中衣。然則今之親郊,中單當在大裘之下,其袂之廣狹、衣之長短,皆當如裘。伏乞改製。」從之。

 12詔加贈皇城使宋玠英州刺史。以其子滋言玠有收復石堡城功,未賞而死故也。

 13舒州防禦使克敦進父保靜軍節度使、蕭國公承幹文集十卷。詔:「承幹父子世以藝文、儒學名於宗藩,在朝廷旌善與能之義,宜有褒寵。可加贈安定郡王,克敦仍降獎諭。」

 14辛巳,詔前兩浙路監司蘇獬、胡宗師、朱明之各罰銅二十斤,坐不舉發知秀州吳安世贓罪故也。

 15詔供奉官郭惟賢部九十騎,獲首級五十六,身重傷,及先鋒破賊;左藏庫使高永翼[三]部五十二騎,獲首級一百二,各遷五官,餘遷官賜絹有差。賞從訾虎部兵出界功也。又詔高永翼止遷兩官,為皇城使、貴州刺史,餘三資許回授五服內親。

 16陝西轉運副使范純粹乞令提點刑獄胡宗回等[四]不須躬親照管西人頓遞。詔:「撫接西人,朝廷自有常體。經歷官司供億或過不及,皆當治罪。純粹昨以張皇輕易,已嘗誡敕,今此奏陳,蓋欲掩覆前過。自今宜凡事審重,務令合宜,勿生邊事。」四月二十九日,純粹云云可考。

 17壬午,單州團練副使、員外郎東方戒上飛虎立成陣圖、步人制戎騎法,乞面陳利害。詔樞密院召問之。

 18給事中韓忠彥等言:「奉議郎郟亶除太僕寺丞。案亶方以不職,下本道劾罪,而便與職事官之選,理若未然。」上批:「郟亶差除之日,本房亦當檢會近降取勘指揮,呈白執政將上。今數日之間,褒貶異論,甚失國體。其除太僕丞指揮可更不施行。」

 19癸未,詔:「聞鄜延路新支綱馬,分配諸軍,頗有新兵未堪出戰,例得善馬,其有武藝舊人,往往闕馬,甚非朝廷本意。委劉昌祚案驗有實,即與改配[五],仍具數以聞[六]。」

 20國子司業朱服言:「養士莫盛於太學,而士鮮能知射。今武學教場隸本監,欲聽學生每遇假日習射。」從之。

 21夔州路轉運司言:「萬州鐵礦甚多,乞創錢監,歲可收淨利三萬二千緡,應副本路。」從之。

 22甲申,分命輔臣祈雨。

 23禮部狀:「太常寺修定郊禮之歲[七]夏至,皇帝親祭皇地祇於北郊方丘及上公攝事儀。」詔依。親祠北郊儀盡如南郊,其上公攝事,惟改樂舞名及不備官,其俎豆、樂縣、圭幣之數,史官奉祝冊,盡如親祠。元祐五年五月十八日、六月十二日,七年三月十八日。

 24詔:「漸逼炎暑,開封府、大理寺繫囚,令連夜併力結竟。奏案上者,都省限三日約法斷下。」舊紀書:「甲申,詔:大暑,開封、大理獄其趣決之。」新紀改云:「以漸暑,趣開封、大理決獄。」

 25丙戌,詔祠部具去歲給度僧牒,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八]。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九],共多五千七百餘道。於是又詔:「自今給度僧牒如過每年數目,即未得印給,先具以聞。」

 26御史黃降等言:「往時御史皆得言事,仍同定奪公事,惟被詔推獄則輪差。向由復置察按,而御史六員分領六案,故因推勘太學公事,有旨令中丞同本察御史根治,今後準此。後既分三員言事,三員領察,而本臺失於申明,尚守前日指揮,亦止本察御史根治,故言事御史自此不預鞫獄。案唐六典,侍御史糾舉百僚,推鞫獄訟;監察御史分察尚書六司,糾其過失。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職,察官乃唐監察御史之職。國朝舊制,有『四推』之名,總謂之『後推』,而三院御史皆預領焉。今推鞫獄事,獨付察官,而近準朝旨,又以六曹定奪公事,亦送本察[一○],即於檢察職事有所妨廢。況有失察諸司違慢,朝廷常加督責,兼言事御史既不預定奪,又不劾獄,則於簽書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別定條制,以正分守。」詔立法以聞。已而尚書省劄子:「令定奪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臺本察。」

  降又言:「事之最難者莫如疑獄。夫以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後付之御史臺,則非甚疑獄必不至付臺再定。若御史聯事之衆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勝其責也。近有旨:『定奪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謂與奪刑名,事重體大,宜仍舊衆官參定,餘事則隨曹付察。如此,則大小繁簡皆得其稱,是正疑讞罕有不當。」其後刑部請:「鞫獄、言事御史輪治;其定奪刑名,則衆官參定;餘事隨曹付察[一一]。」從之。

 27河東路經略司言:「知府州折克行招納西界偽鈐轄香逋通說事宜并兵馬數,已令香逋選擇信實人,入西界招諭近上頭首歸投去訖。」詔:「香逋所說兵馬數,多與諸處探報不同,觀其意趣,蔽護夏國之寡弱。今雖內向,遣歸府州,令使人招呼賊界頭首,慮亦未是忠白,卻致傳泄邊界事。委王居卿更詳度,令郭忠紹密竊防之。」

 28丁亥,詔宗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適者不用此法。

 29詔:「降配禁軍營雜役卒,在京可輪月刺配,先殿前,次馬軍,次步軍司,周而復始。」

 30詔臣僚恩例陳乞差遣,承務郎以上與減一年、大小使臣減一年一季磨勘,選人免試,執政官依五年五月內指揮。

 31戊子,權提點河北西路刑獄王子淵兼同措置河北糴便。罷提點河北糴便司,其糧草並令措置司計置,應提舉糴便司錢鈔別樁管,本司當應副糧草處逐年據數撥與轉運司,歲終具數奏,以舊係提舉糴便錢撥還。本志以提點河北西路刑獄王子淵兼同措置,更謂之措置河北糴便司。四年三月十一日,始命蹇周輔措置。

 32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宋明為供備庫副使、勾當軍頭引見司[一二],以逮事先帝藩邸也。

 33詔:「昨修築蘭州質孤、勝如、熨斗平堡子,不堪守禦,已毀廢。其元相度保明官李憲、苗授、李浩、康識特放罪,苗授、樂士宣、閻仁武所賜敕書、銀絹等並追納。」二月丁未可考。

 34禮部尚書黃履言:「祀前一日,致齋祠宮,自來祠宮以職事相聯,遂相往來,況省官既有出謁之禁,欲乞雖在祠宮,亦不得通謁。」從之。履謁監祭王桓而不見答,故有是奏。朱本[一三]削去黃履謁王桓事。

 35刑部言:「竊聞京城諸門或不以時啟閉,公私或以廢事。欲令新城門並以日初出入時為準,委開封府檢察。」從之。

 36前知湖州唐淑問言:「州郡有當衝要者,例修賓客往復,間有不來,謗怒隨之。常情未免顧私,其間或以廢事。吏抱案牘,走道路以取決,則有漏泄稽滯之失;小民持訴牒趨官府,則又未必知長吏所之,而訟不時決。況中外官守均有事任,臣欲乞州郡禁謁並依在京百司例。」詔詳定重修編敕所立法。後編敕所乞知州、通判、縣令非假日不得出謁,即謁親屬,及職事相干,并泛遣使命,或知州、通判、提舉官、鈐轄以上者聽。

 37西上閤門使、果州刺史謝麟言:「先準朝旨,撥托口、小由、貫保、豐山四寨並若水倉隸屬誠州。緣沅州與誠州元自梅口為界,今因割移四堡,遂以洪江口為界。自洪江口至梅口江約三驛,又從托口寨盧陽縣界至梅口江約四驛,削取沅州封守附益誠州太廣,不惟沅州戶賦、人兵不足以成郡,兼誠州見招約上和、潭溪等峒,自可以開拓疆封。兼結狼、九衙等諸峒並在托口寨西南,見隸沅州,水陸道皆出托口寨。設或溪峒入寇,誠州地遠,力不能制,沅州又為托口等所隔,難便措置,或以生事。乞以小由、托口兩寨依舊隸沅州,以大由等溪峒割隸誠州。」從之。麟時知沅州,經制宜州溪峒,見正月三十日,七年五月十一日、八月一日,六年五月十三日。

 38詔應合移配廣南、荊湖、福建、江南路罪人,並配登州雜役。

 39庚寅,以畿內旱,御崇政殿疎決繫囚。舊紀書此事于辛卯,新紀依實錄在庚寅。

 40戶部言:「知瓊州劉威相度瓊州昌化、萬安、朱崖軍民戶,鄉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鹽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戶、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月日為限,歲終買足。遇有死亡,開落;進丁,收上。看詳所配賣鹽數太多,欲乞兩等鹽各減半,餘依劉威所定。」從之。

 41詔:「雍王顥、曹王頵乞建外邸,十餘年中已數十奏,雖數以朔望入侍寶慈宮非便諭止之,而確然堅請不已,皇太后近亦屢以為言,且命如其請。宜依所乞,令學士院降詔宣諭,仍令有司度地以聞。」已而工部言:「相視城北馬軍教坊可建第。」從之。

 42辛卯,召輔臣觀麥於後苑。

 43詔陝西轉運司:「聞春秋闕雨,守臣祈禱未應,宜更訪名山靈祠,委官恭致朝命,精意祈禱。」

 44御史楊畏言:「中丞舒亶不罷學士院廚錢事,大理寺劾百餘日,聞奏案已具,而卿、丞執議不同,留章未決。臣竊惟亶所受供給之物,皆有文籍,宜無諱匿不承之理。有司必緣都省彈辭參驗證左,經涉時月,今宜得其情實,豈容復有駮議?則是必欲變動獄情,而陰懷傅會觀望之意。乞垂省察,無使留獄,以害國體。」朱本削去。

 45壬辰,楚棟隴堡賜名通西寨,隸通遠軍。

 46癸巳,內殿承制、閤門祗候李阿邁為內藏庫副使,以隨李浩出界,斬獲首級故也。阿邁,忠傑子,見閏六月丙子。

 47詔撥京西提舉司錢二十五萬緡,應副蘭州市糧草。

 48范純粹言:「今體量得种諤未死以前奏請,皆是徐勳裁處,勳已放罷。」詔張汝賢、麥文昞於延州制置司劾勳,限十日具案以聞。四月二十日、八月二十一日[一四]、十月二十五日。

 49詔陝西轉運、提舉司,熙河蘭會路經制司,乘豐熟,相度州縣城寨緊慢,各限以數,自委官收糴,每月逐司各具數以聞。

 50甲午,大理寺上大理正杜純妄議客礬事案,當不應言上官減公罪笞,該疎決。詔杜純特追一官,勒停,將來敍復,永不令典刑獄。四月二十五日。

 51御史黃降言:「準六察敕,諸彈奏文字,本察官與丞、知雜通簽,即舊所領任內事,丞、知雜免簽書,諸案互察。看詳諸案互察,止謂察官有舊領任內事合彈劾,於義有嫌,理當互送。今諸案元未嘗承受互察妨礙事,既不相關,無從察舉。若一案有失,泛責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責,恐法意本不如此。其大理寺見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報。」詔自今諸案申臺移察,應申不申,從私坐,其互察仍除之。

 52左司郎中吳雍言:「陝右夏田豐稔。自軍興以來,倉廩空虛,乞民間欠負並許以糧斛據市價增分數折納。」詔所增不得過一分,仍候今秋酌度豐熟次第,更取旨。

 53熙河蘭會路制置使司言西賊犯蘭州,破西關,殺管勾、左侍禁韋定,并擄略和雇運糧于闐人并橐駝。詔贈定文思使,依永樂例推恩,所擄略于闐人畜,令制置司優恤之。

 54乙未,詔:「蘭州展築北城,其南城若依舊,則城圍太廣,難於守禦,若平居多置守兵,又耗蠹糧食。候展築北城將畢,即廢南城。」

 55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司乞降空頭宣三百,從之。

 56詔涇原路京東第八將梁用、副將趙潛各罰銅二十斤。坐部卒常斌指斥乘輿,語切害不可錄奏,經略司以聞故也。

 57河東路轉運司言:「昨自軍興以來,費用浩瀚,又新收復葭蘆、吳堡寨,增置官屬及屯兵馬,支費倍多。近被旨令用鈔廣謀入糴,但本司闕錢支用,乞依常平例,接續支降見錢京鈔三十五萬貫,依例加饒,庶可召商人入便計置糧草。」詔宜依年例給末鹽錢京鈔三十萬緡。

 58丁酉,陝西路制置解鹽司言:「詢訪並邊鹽價長增,乞許本司隨宜增價出賣,候邊事寧息裁減。」從之。

 59鄜延路經略司言:「蕃弓箭手副指揮使乙輕斬先走投西界探事人、副兵馬使嘜移首。」詔乙輕賞絹二十匹,遷兩資。

 60戊戌,三班借職王恩普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門[一五],及舊城門西第一、第二班蕃敢勇三十六人與茶酒新班殿侍,皆种諤破米脂寨所納降蕃樂人,召見奏樂於崇政殿故也。

 61詔都水監增置丞一員。

 62又詔沅州公使錢歲以千緡為額。

 63涇原路經略安撫使司奏,乞差永興軍兵馬鈐轄种診充本路都鈐轄兼第一將,並种診脚色。詔:「种診年齒已高,筋力疲曳,難當將領差遣,令本路經略司別選官聞奏。」密記二十三日事。

 64己亥,分命輔臣謝雨。

 65庚子,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溫杲知融州。

 66詔荊湖南路轉運司應副造上京甲葉二百七十萬并造廣東甲葉四十七萬,計工料錢三十五萬緡,其以封樁闕額禁軍錢撥還之。

 67鄜延路走馬承受霍丙言:「永樂川諸將與賊接戰,第二將李浦部人馬出走,不策應鬬敵,致副將高世才陷沒,今其兄世亮已具論列。」詔坐走回因依及安存放罪指揮,并高世亮於經略司所陳狀,令范純粹劾實以聞。九月十一日。

 68辛丑,詔銓試中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資,第二人占射差遣;中等七十三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百七十一人,注官。

 69壬寅,右正言王桓言:「聞大理寺獄官多不親訊囚,惟囚初到,當官收付,終至結案,或不復見。榜掠詰訊,一委吏胥,非理陵虐,無所告訴。聞頃者有丞拷囚致死,而長、貳以不與獲免,自是以來,官屬不復親事。陛下建長立貳,設正陳丞,豈欲使之偷脫自便,避責不居?伏望懲革。」詔大理寺自今並依條格施行。

 70癸卯,賜度僧牒百四十修保大軍城。

 71詔賜資州孝子支漸粟、帛。漸,資陽人。熙寧間喪母,累年始克葬,因廬墓側,日三時號墓,時膝行負土培墳。初,有雙白雀徘徊松上;明年,有貍一馴墳側,觀漸上土;又明年夏,每行午禮,日色炎盛,輒有陰雲蔽覆,即遇霖雨,方負土時亦暫霽;又有異鳥一,目如丹,至漸哭,常悲鳴向漸;夜有狐狸二,呼繞如巡警狀;久之,有羣鳥集,內一鳥白,獨日至漸培墳處回旋;後有五色雀萬餘,隨漸行哭,七日而去。是時,漸已年七十,每號慟涕淚如雨,日惟食脫粟飯,不盥手、濯足,所衣苴麻至爛碎,鬢髮亦皆斷亂,見者為之惻楚。其居鄰勾氏子,自娶妻即棄其親不養,觀漸至行,因夫婦感慟,即日迎其親還舍,朝夕視膳不少懈。州縣上其事,以為漸精誠格物,諸祥屢至,變其里俗,乞旌賞之,故有是命。是月,夏人寇麟州,知州訾虎敗之。新紀有此,葢因六月辛亥河東經略司奏也。舊紀乃係之六月辛亥。

 1 六月乙巳朔,詔御史臺六察案各置御史一員。新紀書此,舊紀無之。

 2 太常寺言:「四后陞祔,欲準慶曆五年孟冬章獻明肅、章懿二后,陞祔禮畢,遍饗太廟,止行陞祔饗禮及祭七祀,權罷孟冬薦饗。」又禮部言:「四后陞祔太廟祏室,欲以配繼先後為序。」詔並恭依。閏六月三日丁丑、七月十二日乙卯。

 3 詔京東路轉運副使吳居厚具所知通判以上及別路鹽司提舉官[一六],可充本路轉運司官協力推行鹽法者;及本路行鹽法當選委知州、通判以聞。五月一日。

 4 戶部言:「元豐三年諸路管勾官無優等,止有劣等三人:萊州通判郭㮣、權濠州團練判官王舜臣、鎮戎軍判官趙至。」詔並降一任。

 5 丁未,知宣州陳侗乞沿江湖州軍各置水軍三五百人,以巡檢主之,教以水戰,當責巡捕。詔應已招置土兵巡檢地分,如有江河海道,令申所屬具舟教戰。

 6 詔邵州芙蓉石驛等團峒歸明蠻頭首等與補名目人數,並依熙寧九年招納三州一鎮蠻例。

 7 禮部言:「祠部給度僧牒,準詔及遞年數即止。案元豐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六;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一七]。今取酌中之數,欲以三年為額。」從之。

 8 大理寺言:「河東轉運司上部夫官逃死三分、五分以上,合該德音原免[一八],然以屬軍制,乞更取旨裁斷。」詔絳縣王君陳等八人各罰銅三十斤,殿直張整等十人各二十斤,供奉官焦清等十三人各十斤,借職胡奭八斤。

 9 戊申,詔集議大典禮,令祕書省長、貳預議。

 10尚書左司言:「戶部被旨已差使臣劉從正、吳祐為主事,其元奏乃不言見有權主事劉質等,而妄作見闕。今質未該出職,而又遽授以班行,皆為失當。」詔尚書安燾罰銅十斤,侍郎陳安石八斤,郎中金部晁端彥、倉部韓正彥、度支陳向六斤;劉從正、吳祐並依舊;劉質、梁士永與出職,依年月展磨勘。

 11戶部言:「乳香民間所用,乞依舊條給長引,許商販。其諸路賣官香,亦用舊法。」從之。

 12廣南西路經略使熊本言:「知宜州和斌、通判黃陶相度宜州思恩、天河、河池、龍水等縣所管土丁七千餘人,遇有賊盜,緩急可以追呼。兼普義、德謹、思立、鎮寧四寨控制蠻賊所出入路,欲令所屬縣編排土丁,分作都分,除逐隘舊防托土丁外,各增三十人。其非防托者,遇有盜入省地,並許緣邊縣及州追呼遣人部領,會合捕殺。」又言:「已差提舉左江都巡檢、供奉官、閤門祗候成卓及監填乃金坑、朝奉郎鄧闕同至永平寨,約安南定地界,依詔以『計議辦正疆至所』為名。」並從之。七月八日辛亥、八月二日乙亥,七年五月十二日庚戌,獎諭開路功。八月七日[一九],令成卓供析。

 13權發遣鄜延經略司劉昌祚言:「禁軍逃亡,詐為廂軍投換,或卻投禁軍捕獲,或因事敗露,乞依本軍法。」從之。又乞自今諸軍逃亡事故,其所遺鞍馬,許有馬與闕馬人比較武藝,內優者與善馬,及監牧司所給新馬亦準此。從之,仍下陝西、河東路。後昌祚又言:「案試諸將下新招簡及投換馬軍各請綱馬人,數內有將下新招土兵十一人武藝劣等,已改給與本將下有武藝闕馬舊人。」詔以武藝劣等者名下馬,通一路簡試有武藝人改給。又詔昌祚詳度,每十匹以七匹改給武藝高強人,三匹給第二等武藝上名。

 14誠州團練使、提舉崇福宮李評卒。以大長公主孫,特贈易州觀察使,賜銀千兩。評少頗涉書傳,嘗以公主遺奏,召試學士院,改殿中丞,評意不滿,辭之。後二年,再召試,復止遷一官,評愈不悅,至上書辨論。前後言事甚多,或見施行,然天資刻薄,在閤門、樞密院招權不忌,多布耳目,采聽外事,自效以為忠,僥倖大用,中外側目。及卒,人無憐者。

 15制置發運司言:「本司元豐二年被旨賜糴本以一百萬緡為率,至今截撥未足;況每年總般江、淮、荊、浙六路上供年額六百二十萬石,逐路出限,不到萬數甚多,全賴糴本錢乘時和糴,起發上供,應辦年計。今淮南催促錢帛所牒會問數目[二○],本司以無聖旨,難準議供報,然恐其別有申陳。」詔:「糴本錢係朝廷特賜,今不得一例起發。」

 16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司言:「據同總領熙州蕃兵將王贍狀,亡父君萬因孫迥言張穆之違法結糴,為亡父尚欠六萬餘貫,計算折會外,計錢二萬三千餘貫。贍曾於元豐四年五月內登聞院進狀,乞將經制司功利與子轉一官,及遺表特與二人恩澤,折除上件見欠錢,蒙中書判狀不行。贍自軍興以來,累立戰功,實為出衆,所欠錢物,無從可得。伏望俯矜君萬開拓戰功,及贍今來累立勞效,將其家業正行估納入官。」上批:「宜檢會元豐四年五月內王贍再進狀陳乞事理,特依所乞施行。」此據御集,蓋李憲嘗為之請,今再為之請也。君萬卒,在三年五月三日。

 17己酉,詔通直郎、試御史中丞、權直學士院舒亶免除名,止追兩官勒停;奉議郎、守監察御史頓起衝替,係事理重;御史臺、太府寺官吏以疏決釋之。初,亶不曉法意,誤謂當別置錄目,因言尚書省不置錄目,不奉法。尚書省辦論既明,亶猶固執。他日,上諭都省,令取亶臺中所置錄目,必無之。亶果不置,仍以他簿書增寫「錄目」字與寮屬書押送都省,坐此被劾。又學士院公使時悉罷,而亶輒以本院厨錢自給,復坐計贓杖九十。兩案具奏,上諭近臣曰:「亶學士院自盜贓罪,情至輕而法重,其詐為錄目,乃法輕情重。身為中丞,詐妄如此,不可恕也。」於是詔亶歷任職事官及知制誥並不為官,宜追寄祿兩官,故有是命。起以附阿亶言錄目事不實,故亦黜之。亶本傳云,異時學士草制,月給油燭。亶承故例取之,事下大理,初謂誤用,法官吳處厚駮之[二一],卒抵置罪。實錄乃不載吳處厚駮案事,當考。舊紀書中丞舒亶輒用公使,坐贓追官勒停。田畫作王安禮行狀云:三省既建,臺諫官頗言中書省,至有不當而被斥者。時舒亶為御史中丞,亶性傾覆,有姦雄才,而內實闇,不曉政事,數為舉劾以自逞,氣燄灼然,見者側目,而心獨憚安禮。嘗上疏言事,其辭有執政官喜為虛語以籠士大夫者,意乃指王珪,以明不為安禮發。安禮以謂亶姦人,身執法,言執政大臣,豈有遷就而為疑詞者?亶又言尚書省不置錄目,有旨按責其罪,安禮曰:「尚書省有發放歷,錄其事目,以付法曹,不曰錄目乎?」亶曰:「錄目行下,始為發放,此固非元法。」安禮曰:「願得御史臺錄目以為式。」亶視臺中所用歷,乃與尚書省同,即謬為臺歷,注「錄目」字於其首。安禮知其姦,乃以狀彈之,並劾其直學士院冒用公使物,有詔雜治。獄成,具得其贓妄狀。安禮奏上曰:「亶所坐冒用公物,則贓輕而法重;注錄目,則事微而情惡。願陛下斷而行之,以儆有位。」又曰:「臣觀陛下行事時輕時重,一屈一伸。」上曰:「何謂也?」安禮曰:「陛下每謫言事官,則疑臣等太伸,以故裁抑執政,而亶等乘間敢肆詆欺臣。望陛下視理如何,循法所在,雖百屈百伸,臣之願也。」上曰:「亶論如法。」于時多右亶者,故安禮特力爭之。

 18辛亥,詔:「提舉陝西買馬司更不兼茶場司,其博馬茶每馱減價二千,更不撥還,許為茶場司課息。其買馬司所用茶價,限歲終還足。」四月戊申可考。

 19河東經略司言:「五月,西賊入麟州神堂寨,知州訾虎等領兵出戰有功。」詔虎自今毋得輕易出入,遇有寇,止令裨將出兵掩逐。新紀五月書:「夏人寇麟州,知州訾虎敗之。」舊紀仍于六月辛亥書此,今兩存之。

 20壬子,朝散郎、前權知登州趙偁為京東路轉運判官,從吳居厚薦也。或附正月庚子。

 21淮南轉運、提點刑獄司言:「濠州定遠縣尉賈棠以體量愚暗不曉事差替,自體量後,親捕獲彊竊盜四夥,乞許令滿任[二二],除落差替。」從之。

 22癸丑,禮部尚書黃履試御史中丞。時大臣有罪罰金,履奏:「賈誼言:『遇之以禮,則羣臣自喜;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羣臣且然,況大臣乎?故罪在可惡,黜之可也;可恕,釋之可也,豈可以罰金而示辱哉?」時侍郎以下不許獨對殿上,著在甲令。履言:「陛下厲精政治,博訪得失,雖郡縣被召官猶令獨對,況法從之臣哉?請刊此令。」此二事,據履本傳附初拜中丞時,當考從違。

  御史翟思言事,有旨詰所自,履諫曰:「御史以言為職,非有所聞則無以言。今乃究其所自來,則人將懲之,而臺諫不復有聞矣,恐失開言路之意。」事遂寢。此亦據履本傳。

 23詔御史中丞、門下中書外省官各舉人材堪充言事或治察御史五員。

 24詔通直郎、右正言王桓罷右正言,送尚書吏部;宣德郎、監察御史翟思、楊畏並放罪。桓嘗論舒亶罪不當,思與畏亦嘗論列,及亶既黜,桓等皆待罪,故有是命。

 25給事中韓忠彥乞以繪像恩增差弟粹彥監相州酒稅。詔:「韓琦有功於國,非他臣比,特依所乞,令吏部自今常授其家子孫一人相州官,仍別推繪像恩。」

 26乙卯,詔:「近以炎暑,開封府、大理寺繫囚,已令督責官屬併力結竟,其諸路令刑部指揮提點刑獄司催督。」

 27檢校禮部尚書、南丹州刺史莫世忍為檢校戶部尚書,給銅牌、旗號,其子姪九人並賜官勳。以經制宜州謝麟言:「大軍討安化蠻獠,世忍獻木弓百、弦二百、藥箭五千,自言世為外臣,修貢不懈。」故有是命。

 28河東路經略司言:「葭蘆寨巡防兵逢賊,以衆寡不敵,致陷沒,未敢依陣不勝法施行。」詔陣亡人惟將官、使臣等分陣勝、陣負,諸軍用陣勝例,一等推恩。

 29涇原路經略司欲以照管修築故寨堡為軍形,誘致賊馬近邊,令姚麟等掩擊,或伺便出寨討襲。詔塞內誘致賊馬,或出塞討擊,並委經略使盧秉便宜施行。御集:六月十一日,措置河北糴便司奏:「昨準朝旨,于瀛、定、滑三州計置修蓋倉厫,今真定府有客人結攬木椽一十七萬餘,併已借過官錢,就山場采造。今若不行收買,竊恐借錢故難便拘收。伏乞朝廷早降指揮,更于甚處度地修蓋。」御批:「先令契勘北京見管倉舍廣狹丈尺,併確的可盛貯斛斗數目,畫圖聞奏。候到,同今狀進呈取旨。」按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已修北京等處倉,或此御批當係四年六月十一日。今附見,當詳考。三州修倉乃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今年閏六月十七日,賜度牒修北京倉。

 30丙辰,廣信軍言:「北界西南面安撫司累牒問置教場所因,本軍已移牒稱:『所指處乃村民莊舍,昨以兩朝通歡之意,已曲令廢毀,然莊舍深在當軍界腹內,就使是村民習射之所,築立牆院,修置射垛,於信誓全非違礙,兼於北朝了無干涉,豈煩較辨?』已而回牒稱:『自兩朝通好以來,戒約緣邊州軍不得創生事端。今起築教場,練習軍伍,有違信誓,深為不便。請速毀廢,及責問生事官吏,重加誡斷。』」詔:「觀其來牒,辭理已屈,勿更回報。」

  時朝廷方經武事,增修邊備,趨時者爭獻北伐之策。呂公著至定州,即為上言:「中國與契丹通好久,邊境晏然無事,塞上屯軍亦素有節制,惟宜靜以鎮之。」又嘗因走馬承受入都,附奏前說。既回,傳上語諭公著曰:「邊陲誠無警,更須遠斥候,廣偵伺,以為之防。」保甲法新行,被邊皆設教場,日鳴金鼓,課人誦戰法,聲達於敵境,檄邊郡以為生事違誓約。上委公著處其事,且賜手詔曰:「近以北界理會團教場,已委卿處置聞奏,卿可審為酌量,務在事體適中,外不致張皇堅敵之疑,內使州縣公私無繁擾遷徙傷財之弊,且不啟貪寇緣而生事之害,乃朝廷意也。」公著即上奏,以為:「古人之治兵農,有疆以周索者,有疆以戎索者。今遣邊人習戰法於境上,尤非宜,且非管子寄令之意也。請一切罷去,專以舊弓箭手法從事。」不聽。

 31河東路轉運司言:「準朝旨,令本司計置糧斛一十萬石於吳堡寨、永寧關,以備陝西米脂等處支費。已依數計置訖,卻乞以絳州垣曲縣錢監所鑄見在錢數撥還。」從之。

 32丁巳,提舉河北路保甲狄諮言:「衛州遠年牧地,乞並撥屬牧地官司拘籍,以租課責轉運司。」從之,仍令自元豐元年管認送納。

 33詔知渭州盧秉落寶文閣待制,降直龍圖閣,差遣依舊。先是,詔秉:「據本司言,近西賊入乾興寨界壕;及第六副將向用賢言,因孟顥發兵稽遲,致不能取獲全勝。然本路自去冬以來,賊數入寇,無不得志而去,及令部分兵將伺便酬復,又多說事端,遷延畏縮,不敢應詔鼓勵兵將追討,仰具析以聞。」已而秉言:「昨令劉昌祚以將下選兵結成陣隊,措置一行事法。方欲進討,忽準詔夏人遣使在境,本路兵將未可施行。而臣之愚心,亦以兵須完養,出必萬全,非敢故為遷延,上違聖訓。而熙寧、乾興、隆德寇入相繼,不能有所斬獲,蓋臣書生不習軍事,臨機防慮過當,實不敢稽違詔旨,臣不能保護邊防,罪已明白,伏望哀憐八十老父,免從吏議,重行黜責。」故有是命。

 34詔大理寺:「刑名疑慮及情法不稱奏裁公案,送定斷官看詳[二三];如非疑慮、情法不稱,並免收坐。」從本寺請也。

  元豐間,詔大理兼鞫獄,所承內降公事,上下皆曰「是詔獄也」,意必傅重。少卿韓晉卿獨持平覈實,無所觀望,人以不冤。上知其才,凡獄難明及事繫權貴者,悉以委晉卿。尚書省建,擢刑部郎中。天下大辟請讞,執政或以為煩,將劾不應讞者。晉卿適白事省中,因曰:「聽斷求生,朝廷之心也。今讞而獲戾,讞不至矣。」議者或引唐覆奏,欲令天下庶獄悉從奏決。晉卿曰:「法在天下,而可疑可矜者上請,此祖宗制也。今四海萬里,一欲械繫待朝命,恐罪人之死於獄,多於伏辜者。」朝廷皆從之。此據韓晉卿傳,蓋因劉摯墓誌也。

 35戊午,知青州、龍圖閣待制鄧綰試禮部侍郎。於是給事中陸佃、韓忠彥封駮綰命,言綰姦回頗僻,使典邦禮,恐玷清選。詔罷之。

 36編修天文書所上所修天文書十六卷,乞本監收掌外,仍頒降翰林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從之。

 37彭孫言:「涇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是雇人僕從軍,蓋舊無正官管轄,遇軍行始差將副,人心不相諳,故難指呼。乞差蕃官兩員及諳事將官同管轄處置,庶皆得素養之兵為用。」詔經略司看詳立法。已而經略司奏:「漢、蕃弓箭手兵馬,從來係第二至第十將統領訓練,別無不便,難以更差蕃官。」從之。

 38己未,詔:「京東路新行鹽法,上下交便,不妨獲利公家,以佐用度,推之河北路,無可疑者。可令蹇周輔、李南公於界首約吳居厚面授京東成法行之。」此年十月一日可并此。元祐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依舊通商。

 39詔以河東經略司[二四]招降西夏首領二人磨美勃兒為內殿崇班,乞哆香為三班奉職。

 40庚申,知沅州兼管勾緣邊安撫司公事謝麟奏:「臣昨開拓新歸明溪峒,置小由寨、豐山堡寨主并巡檢。臣奏乞選舉使臣,準尚書省符,內外官司舉官悉罷。至今又已一年,未蒙差到,欲乞特許臣或本路鈐轄、轉運司舉官奏。」詔特令謝麟特奏舉一次。五月十五日,七年七月四日、八月一日。

 41辛酉,詔:「京東路轉運副使吳居厚已發本路增賸鹽錢納北京左藏庫。居厚謹於營職,敏而有功,可降敕獎諭。」五月一日。

 42右司郎中楊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樞密都承旨例禁謁,從之。景略又嘗言:「尚書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長官舉不放上或門止故事。」訖不行。景略已見,偕孫、忱子、韓絳女壻[二五],此據本傳。門止,蓋唐故事。本傳實因蘇頌所作景略墓誌。

 43壬戌,詔提舉陝西買馬司選三千匹赴涇原路,其應副熙河路馬權住支。

 44詔吏部四選,應犯罪合入遠及遠小處監當差遣人,並不許敘祖父母、父母老疾,指射家便差遣。

 45北京留守司、河北都轉運司言:「館陶縣在大河兩隄之間,欲遷於高固村以避水,公私以為便。」從之。

 46知登州趙偁乞諸縣主客不及萬戶補醫學一人,萬戶以上二人,每及萬戶增一人,至五人止。除合習醫書外,兼習張仲景傷寒方書,委本州差官補試,依得解舉人例免丁贖罪。詔禮部立法。其後,禮部奏:「諸醫生,京府、節鎮十人,內小方脈三人;餘州七人,小方脈二人;縣每一萬戶一人,至五人止,三人以上小方脈一人。遇闕許不犯真決人投狀召保,差官於所習方書試義十道,及五道者給帖補之。犯公罪杖以下聽贖。大方脈習難經、素問、張仲景傷寒論兼巢氏病源二十四卷;小方脈習難經兼巢氏病源六卷、太平聖惠方十二卷。遇醫學博士、助教闕,選醫生術優效著者充。」從之。

 47知沅州謝麟言:「管勾機宜文字葉安節等撫納諸蠻,宣力為多,今蒙賜帛,視他賞若未均。伏乞比類謝季成推恩。」詔葉安節減磨勘三年,范天益循一資,魏洙充試,其支賜追收。五月戊午、庚申,七年五月一日。

 48詔以永興軍廣教禪院沒官田三十餘頃賜府學養士。

 49癸亥,詔:「寺、監主簿職事,止是專典簿書,其公事自當丞已上通議行之。今軍器監輒差按閱廣備事藝,其官吏特放罪,令諸寺、監依此遵守。」

 50甲子,提點河東路刑獄黃廉言:「嵐、石等州流移岢嵐軍民戶,準詔發遣還鄉。訪聞流民昨為久雨全損秋田,故暫來就種一夏苗麥。乞限一月畢田事,如允所請,其火山軍亦乞依此[二六]。」從之,仍令廉詣兩軍安集之。黃廷堅作廉行狀載此尤詳,當刪取之。

 51乙丑,詔諸路管勾機宜文字及勾當公事並禁謁。

 52兼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詔專提舉買馬兼領茶事,而茶場司不兼買馬,既不任責,遂立法以害馬,茶價每馱有增十餘千者,恐蕃馬歲不入,上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四年七月四日,茂恂專提舉買馬兼茶場。五年十月丙辰,但稱奉議郎,不稱職任。朱本貼簽此云:「取到戶部文字,不見茂恂此奏。緣見今茶場、買馬各為一司,即是元不曾施行,合刪去。」新本復存之。

 53丁卯,詔戶部移置錢萬緡均與永興、秦鳳路提舉司。

 54戊辰,吏部言:「新授岷州大潭縣主簿余宗道母年八十七歲,以上道有疾,乞侍養。準敕應注陝西見闕不得,乞尋醫侍養長假。」詔依余宗道所乞。

 55專差同提舉開封府界教閱保甲劉琯言:「開封府界及滑州諸縣保甲元養馬五千匹,死損千九百餘匹,已摧納價錢萬緡。乞專委官往來買馬,其未納錢,亦可就令督趣應副。」詔呂公雅:「其買到馬送劉琯,從武藝高者先給之。」呂公雅時為何官,十二月甲申,以同提舉保甲言。公雅,夷簡從子,政和三年十月有傳。

 56己巳,詔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物[二七],令樞密院承旨司專根究主領;餘應封樁錢物,令尚書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書差堂後官置簿掌封樁錢,至是,官制既行,分隸焉。

 57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王存言三院獄空,詔開封府官吏並依元豐五年推恩。舊紀書開封府獄空,新紀削去。

 58上批:「牧馬重事,經始之際,非左右近臣專總其政,隨事奏稟,付之有司,未易營辦。自今霧澤陂牧馬所造法,且於畿內置十監,俟其就緒,推廣諸路施行。可差樞密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專提舉經度制置牧馬條畫,奏稟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施行。」

 59辛未,詔其災傷處第四等以下戶闕乏糧種,雖非給散月,許結保借請;雖有欠闕,亦聽支給,限一年輸納,仍與免息。

 60壬申,詔刑部郎中杜紘罰銅八斤,展磨勘二年。初,邵武軍奏讞,婦陳與人姦,謀殺其夫已定,其夫醉歸,陳不鍵門,姦者因入殺之。法寺當陳謀殺,從而不加功;而紘議陳加功,罪應死不疑。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聞出妻晁病往視,因寄粟種,晁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當晁子盜粟,懷吉當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晁子食懷吉粟,乃用受寄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不同,下御史臺定奪。御史臺言刑部駮議皆不當,故罰及之。二月辛酉可考[二八]。

 61詔:「應緣信使往還,率民治道,計其所役日,與折春夫。」從接伴遼使賈青請也。

 62癸酉,詔:「宗正等修玉牒,合照用日曆所文字,並指定所書事,令本所節錄。其關防漏泄,並依日曆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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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記

 [一] 于闐大首領 「大」原作「人」,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一七改。

 [二] 朝服 「朝」上原衍「服」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一輿服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刪。

 [三] 左藏庫使高永翼 「庫」下原衍「副」字,按本書卷三三四元豐六年三月己亥條,高永翼已由左藏庫副使除左藏庫使,據刪。

 [四] 提點刑獄胡宗回等 「宗」原作「宋」,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八胡宗回傳改。

 [五] 即與改配 「改配」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六] 仍具數以聞 「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七] 太常寺修定郊禮之歲 「之」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二八之五五、宋史卷一○○禮志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補。

 [八] 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 「以聞」二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三之二一補。

 [九] 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 「四」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亦送本察 「察」原作「案」,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二改。

 [一一]餘事隨曹付察 「付」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勾當軍頭引見司 「軍」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三]朱本 「朱」原作「宋」,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八月二十一日 「一」原作「二」,「日」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三四元豐六年四月丙寅條注及卷三三八元豐六年八月甲午條改補。

 [一五]在京閑慢庫務門 「閑」原作「閉」,據閣本及宋會要樂五之三九改。

 [一六]別路鹽司提舉官 「鹽」,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三作「監」。

 [一七]九千八百九十七 「千」原作「年」,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三之二一改。

 [一八]合該德音原免 「合」原作「各」,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三改。

 [一九]八月七日 按本書卷三四八元豐七年八月七日甲戌條無此事,此事在八月二十一日戊子條。

 [二○]今淮南催促錢帛所牒會問數目 「今」原作「令」,據文義改。

 [二一]法官吳處厚駮之 「處」原作「居」,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二九舒亶傳改。下同。

 [二二]乞許令滿任 「乞」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三]送定斷官看詳 「看詳」原作「詳送」,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四之九改。

 [二四]河東經略司 「東」原作「北」,據閣本改。

 [二五]韓絳女壻 按蘇魏公文集卷五六龍圖閣待制知揚州楊公墓誌銘,景略為韓維女壻。

 [二六]其火山軍亦乞依此 「火」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九之四二補。

 [二七]詔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物 「牧」原作「收」,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之八改。

 [二八]二月辛酉可考 「二」原作「三」,按此事在本書卷三二三元豐六年二月辛酉條,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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